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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政治家

    《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读后,对于法律职业演讲一文的分析中关于美国的法律职业理想很感兴趣,联系到近年来的“法律人之过”等一些学术呼声,尤其是律师政治家的角色倡导,所以收集补充美国法律政治家的相关资料,以丰富对于法律职业一文中的美国职业理想的理解。

      法官威廉·里奎斯特在1986年的演讲以“美国历史上的律师政治家”为题,首次提出了律师政治家的概念。但学者们注意到融律师与政治家为一体的特殊人群在美国的公共生活的存在与作用却是由来已久。美国的律师在美国历史上的令人惊叹的表现以及他们所带来的这个国家政治生活与法治运行的特殊图景致使对于律师政治家传统的研究成为必要。我们称之为律师政治家的理想,只是19世纪以前的整体形象。因为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在19世纪后期,产生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职业理想,并且与律师政治家的理想竞争,在他们的斗争中(这宗斗争一直自那时起一直在延续),律师政治家的理想逐渐失去阵地。”而我们看到的现实是“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最多。”而对于现在的律师政治家而言,给与的评价是“仍然有许多律师符合律师政治家的类型,但是,现在这种类型的律师政治家本身在通常的职业中也不再拥有其昔日的权威。”而在今天,我们会怀念那种古典律师政治家曾经在律师职业中的感召力和作为优秀群体的他们在政治上表现的卓越才能。如果试图复兴这种理想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我们需要考察律师最初走入政治的历史,发掘他的产生的一般性条件。笔者认为,律师政治家的历史,需要探寻他之所以能够成功的条件:19世纪前期以前众多律师能够进入政界并且均能体现良好的政治家才能的原因。集中于这一部分是因为律师政治家作为律师在政治领域通过努力形成特殊的社会职位群,一两个律师政治家的成功并不可以支持律师政治家成功有某种脱离律师个人原因以外的因素存在,而这种持续性,群体性,近乎规律性的成就证明了这种可能性。

美国的律师与政治的结缘显然肇始于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美国独立战争从某个角度而言,他就是一场律师领导的革命。在作为美国建立的奠基性文件《美利坚全国全体代表大会宣言》中,我们可以发现这场革命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以法律作为号召,执笔者本身就是律师。美国的建国时期的有关政体的争论当中,汉密尔顿等人发挥了主要作用。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起草的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这些数据的陈例足以反映参与政治的深度和广度。这种律师治国的传统在此时就已经埋下伏笔,建立了律师对于政治事业的关心的传统。

      正如托克威尔所言,“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被他们占去。”律师作为法律人,首先需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否则律师是无法获得在政治生活中的显要地位。在英国殖民时代,美国律师的地位并不高,相反,他们遭受到民众的怀疑和不信任,甚至职业的存在地位都是艰难的。但是,这种对于律师的不接纳很快由于经济和律师自身努力的因素而消解。首先,商业活动的发展致使种植园主等民众无法有充分的精力来自己解决利益纠纷,法律逐渐随着纠纷日益复杂的需要而为人们所依赖。同时,由于美国的法律是继承英国的普通法系,判例法尤为注重神秘的法律技巧,所以,律师基于知识的专业性而成为这方面的权威。职业的存在需要并不足以说明职业地位的提高,“毫无疑问,一个社会中的律师的地位与作用取决于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当然,但法律的重要性或者法制化的社会,政治生活,并非能够自然的提升律师的地位”。律师自身的努力也促成了律师进入政治这样重要领域的前提--------公众信赖的利益代言人形象地建立。早期的律师们“在法庭内外对特权挑战,宣传自由,正义的原则以及呼吁反对暴政,从而赢得公众广泛的声望,成为公众熟知的人物,进而使选民“经常挑选律师代表他们在地方机构中发言”,或在公开辩论中担任领导。正是由于律师的这种积极努力,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一开始,他们已经在公共生活中获得感召力。

      美国建国这一段的律师之所以能够进入政界,公共信任的建立为其一,其二我们需要注意到,这场革命的特殊性也为律师能够参与其中提供了机遇。首先,时处自然法时代,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法与人权的存在,并追求自由与独立。尤其美国特殊的民族深具独立与自由精神,为这场革命的口号与自然法思想相结合创造了条件。所以,美国独立战争以法律为号召虽有律师的宣传之功,也有当时的历史必然因素在内。世界均以法律上的平等为武器,美国自然也受之以思潮的影响。其次,律师在最初的阶段对于政治生活的参与导致了以后的美国政体的宪法创设更加依赖于知晓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法律人。其三,律师的口才与辩说能力在建国初期的论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语言的驾驭能力这种职业上的天然优势促成了律师在政界的成功,也对以后美国的政治生活的言论特征奠定了一定基础。

      自美国建国开始,律师政治家的治国才能一再受到肯定。每一代的律师政治家的成功无疑鼓励以后的律师的政治抱负的实现。担任美国总统的42人,有21位是律师出身。在美国的参众两院,1/3以上的议员都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美国律师政治家所展现的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的某些神秘的契合性恰是人们关心的重点-----为什么优秀的律师同样能够优秀的从事政治家的事业。如果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的律师参与政治的努力更多的是展现了一种对于公共生活的关心和为此获得的政治职位的本身激励着以后的律师的政治抱负,那么此后一直到19世纪前期的律师政治家们治国能力的诸多成功事例更是律师们自信通过自身职业的发展可以胜任政治家的职位。律师与政治的联系在美国的律师政治家身上可以寻求答案。

      依据安索尼 T·克罗曼的见解,政治家的才能表现为“有助于获得政治博爱的状态能力”,而作为这种共同体生存的要素的维护需要律师的“实践智慧”的运用和公共精神。而尤其是实践智慧的能力的发展恰恰受得律师所必然接受的学院教育的推动。实践智慧作为同情与超然的结合,培养一种道德想象力,作为性格品质在判断决策中发挥作用。当然,在美国继受英国普通法时期,这种实践智慧是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所获得的。而在自郎戴尔创办法学院以后,案例教学法的发明取代了这种教育模式。所以,律师的职业培训第一步是由此开始的,并深深受到这种教学方法的熏陶。实践智慧在这种教育当中,并不是有意的灌输,而是出于这种教学方本身的特点而无意中在培育了这种值得追求的智慧,而克罗曼揭示了他认为的政治家型律师的成就与法律教育潜藏的联系。学生在其教学法中需要通过有关自己所不断转换扮演的角色有关的有限事实材料进行想象,并进行辩护,裁判,在这种过程当中,“增强他们的道德想象力,鼓励他们更多采取与人类利益多样性的世界主义的观点,同时坚持法官观点优先,强化为公众服务的精神,这是所有的世界主义要沉沦到玩世不恭危险时的唯一可靠的解毒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法律的保守主义倾向通过案例教学法而几乎成为律师政治家的政治立场。美国的普通法传统重视“先例原则”,他所支持的案例教学法训练中的某种保守主义对大多数毕业生都有影响。因为“法学院所促成的一个倾向就是将眼前的事情与以往发生者相类比。”克罗曼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可避免的推动对于抽象思想的力量的怀疑态度,鼓励一种使用的渐进主义。(它构成了我们熟悉的法律与政治保守主义的核心)”保守主义成为律师政治家理性的特征,“不是由于律师倾向于维护现状,而是他在本性上倾向于在不规则的现存价值秩序中发现价值,然后谨慎的是它们变得有规则。”而对于政治而言,他的常态并非革命,政治的本身就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寻求着一种安全的秩序。所以,律师的保守态度偏爱于维护政治的秩序,但同时又愿意在忍耐中发现规则去发展秩序的整体。科尔曼将这种秩序作为政治的本身追求,并认为政治博爱的存在代表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同时保护政治之善。秩序的追求“需要政治自身的保证,它需要政治家为之奋斗的价值王国和政治博爱的存在,他们抵制了威胁着我们人类的所有工程的无序的力量。”

    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法学教育提供的关于律师职业技能的培训也契合政治的需要。美国法律家协会对法学院各项标准的经常性监督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他同时在力图使美国法律家的训练走向职业性教育而非学术领域的博大精深。崇尚职业性的教育为每一个律师的职业技巧如论辩等创造了发展空间,许多律师政治家在法学院的活动中就表现出出色的论辩才能,他们在模拟的法庭上一次次辩护。当在议会的大厅里政治家们为彼此所代表的利益滔滔不绝时,律师似乎又找到一个相识的舞台。美国的政治特征在于民主共和的联邦制,国会,议会是他们的主要舞台之一。在这里,政治上的利益之争表现为彼此的说服。这与律师为当事人诉讼何其相识。只不过形式上,前者是面对议员,而后者则是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政治重视言论的特点及说服的内在要求与诉讼的相似可以解释优秀的律师政治家不仅仅受益于学院的教育,而且在他的职业经历中同样持续受益。只是,法学教育提供了最初的机会并使这种论辩技巧获得专业的集中的指导。


      我们不可以忽视的是,律师与政治家还有在对于规则的寻找能力上的相似性。政治活动的处理并没有一定的规则可以遵循,而为了政治秩序的稳定,又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发现一定规则。而美国的普通法的案例法传统,要求依赖于先例,而实际上每一案件都是无法绝对形似的,所以律师在比较案例时,实际是在厘定规则,从纷繁复杂的具体关系中抽取原则。这更多是在法院的辩护等职业活动中体现的。但在学院教育当中,这种比较与寻找的能力也得到了发展。“政治家型律师”可以上溯到亚里士多德,因为他认为,人都是政治动物,人人都关心自己的城邦,他们愿意发展出一套整合民意的规则并遵守它,然后在规则内为各自的利益放声大吵。同时,“毫无疑问,美国的国父们———像杰斐逊、汉密尔顿都是‘政治家型律师’,他们坚持最基本的权力制衡的原则,他们苛刻地为各自州的利益讨价还价,并且他们还擅长发现法律,新的法律。”本·海涅曼的评价恰当反映了这种政治规则与法律的形似性。政治与法律的这种规则性也可以从美国的一切政治问题归结为法律问题的论断中略见一斑。美国律师政治家的成功反映出来的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的某些相通点,尤其是律师的实践智慧和论辩技巧,公共精神。这些优秀的品质并不是说律师为了参与政治事业所强加训练的,而是律师职业追求的自身需要,是法学教育暗中推动培养的。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培养优秀的律师,然而却同是巧合的培养政治家所需的宝贵品质。恰恰是这种不自觉,致使律师政治家们的成功具有令人惊叹的集体的一致性。律师与政治的共同需要的品质如果并不为法律职业教育所推动,即使有律师们的自身努力,也无法产生美国律师政治家的特殊群体。正如克罗曼从法学院教育这一角度来解释律师政治家理想的一去不返,因为教育观念与方式的改变在削弱着律师政治家所依赖的“实践智慧”的培育,而法律教育作为律师的职业教育的开始,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根据一种说法,在第一年,你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培养伴随你的整个生涯的思维习惯和世界观。”早期法学教育所教会的论辩技巧以及无形中带来的实践智慧,公益精神支持着律师政治家的成功。

      早期律师政治家的成功既有他的历史传统,积极与在美国独立战争与建国中的参与所形成的政治地位取得的传统,但也有早期及此后的法学教育所无意中培养的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相同的能力的培养。其次,如强大统一的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法律职业团体的存在,律师进入政坛可以依靠职业阶层的力量取得竞争上的优势。而且,这个团体的存在所一直主张的职业性教育深远作用于学院教育模式,律师政治家的培养有赖于此。再者,美国的政治职位的开放性也是律师进入政界的制度因素。


      19世纪前期大量律师进入政界并且表现出优秀的政治家能力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在历史因素上,独立战争与建国为律师在政治领域取得地位提供了机遇,并且律师积极把握这一时刻对这个国家的整体注入了法律人的思想,使国家政治体制客观上重视法治.。在法学教育因素上,美国特有的案例教学法不仅发展了律师的职业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律师作为政治家所需要的”实践智慧”与公共精神,演讲才能,发现规则等,并陶冶出保守主义的倾向. 在普遍性上,我们可以发现政治活动与律师职业的相似证明律师成为政治家的某些优势,这些特点无论在19世前期还是在今天都有普遍意义.如论辩演讲才能,决策判断的实践智慧,发现规则能力等.正如贺卫方老师所说:“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权衡选择、政府行为需要受到已订立的法律的规制等等,都是现代政府决策的特征所在,律师对不同利益的敏锐观察,对法律规范的准确把握,对论辩技巧的熟练运用,正是他们成为现代政府里最活跃也是最重要角色的原因”。这些现代政府的活动与律师职业特点可以从古典法律政治家现象中体察出来.


顶端 Posted: 2007-08-20 22:45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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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  知道过很多 又是律师又是政治家的人 林肯  马克斯  鲁特  罗斯福……
      应法向上!       
                                应时代之需        法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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